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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菏民发〔2021〕21号)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承接县(市、区)按程序委托下放的低保审核确认权限。
凡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以当年标准为准。
(一)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主要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愿接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核:镇(街道)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确认:对确认为特困人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建立完善的救助供养档案,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对不予确认为特困人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20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乡镇(街道)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进行定期复核,如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来源:菏泽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