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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菏泽市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问题的公告

    信息发布者:徐战军
    2019-07-06 20:42:28   转载

    菏泽市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问题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请2019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认真梳理个人2019年1月21日前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欠缴、断缴情况,带齐所需材料,于2019年12月31前提出补缴申请。为全面做好我市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置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二、适用情形

    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或断缴问题。

    三、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即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菏泽市市直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集中办公地点:菏泽市荣军医院一楼西侧;咨询电话:0530-7381128。县区办公地点请咨询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申请程序 

    1、2019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有安置单位的到安置单位领取《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交原安置单位。

    2、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到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领取《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交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3、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收齐材料后,对照档案审查军龄,并在单位审查意见栏内盖章后,到市、县(区)集中办公地点审核认定军龄,查询养老、医疗保险欠断缴情况,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的,予以认定审核,然后由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补缴。

    4、自谋职业、档案滞留在个人手中或人社部门代管的,到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办公地点领取《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到市、县(区)集中办公地点审核认定军龄,查询养老、医疗保险欠断缴情况,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的,予以认定审核后交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办公地点。个人部分由个人自行缴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予以缴纳),单位部分由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财政资金予以缴纳。

    五、所需材料

    填报《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时,有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由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把关;档案集中代管无安置单位或主管部门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治审查表等入伍证明材料 (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档案在个人手中的需要本人携带退伍档案;

    4、本人身份证和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5、相关缴费记录,如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需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位等缴费记录凭证;

    6、困难人员认定材料(本人属于困难人员的在《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内如实填报,到市、县(区)集中办公地点的民政窗口审核);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集中管理的不需要提供上述1.2.3.项内容。

    提出保险缴费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前,逾期不申请办理者,将视为本人放弃。

    菏泽市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

    2019年7月4日        

    新闻连读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解读

    1.《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适用哪些对象?

    答:按照《意见》规定,“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适用本政策。因此,不论安置单位性质如何,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都可纳入此次保险接续范围,按照《意见》规定的办法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2.《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适用哪些情形?

    答: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3.参保时间如何认定?

    答: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4.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申请办理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退役士兵提出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申请后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可以继续办理,但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

    5.退役士兵怎样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接续?

    答: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到原单位办理;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到其主管部门办理(去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办理),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统一到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其他情况的,由个人直接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地点办理。

    6.退役士兵军龄如何认定?

    答:退役士兵军龄从入伍时间起算(入伍批准书),到退出现役批准时间止(退出现役登记表),按照档案材料记载认定,此次补缴保险的军龄认定具体到月。

    7.在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或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被判刑、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的退役士兵可以办理补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吗?

    答:原则上不可以再办理补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除判刑外,其余三种情形指的是退役士兵被原安置单位开除、除名,或从原安置单位自动离职,不包括从原安置单位下岗失业后再就业的单位。

    8.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选择复员的退役士兵是否在补缴范围内?

    答:不在补缴范围。这部分人员的退役安置方式是在退役前确定的,主观原因明显,且政策界定清晰,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9.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什么时间予以补缴?

    答: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10.怎样确定补缴的责任主体?

    答:原安置单位欠缴部分原则上由欠缴单位负担;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费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由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11.退役士兵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2012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2.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年限怎么计算?

    答: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凭身份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13.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答: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14.没有进行信息采集的退役士兵能否办理保险补缴?

    答:不能。此前没有进行采集信息的退役士兵,系统内没有信息,是不能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的,请本人先携带户口本、身份证、退伍证等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指定地点进行信息采集,然后才能受理保险接续。

    15.退伍档案丢失如何办理补缴手续? 

    答: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民政部门和属地兵役机关共同甄别,综合入伍前户籍信息,入伍材料和安排工作手续等有关资料予以判定(退役士兵提供服兵役相关材料,户籍地出具入伍时户籍证明,兵役机关出具入伍证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安排工作证明,根据证明材料共同协商解决)。

    16.退役士兵能否委托代办补缴保险接续手续?

    答:可以,退役士兵本人不能到位办理的,允许退役士兵委托他人代办补缴保险手续。

    17.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保险补缴个人无缴费能力如何办理?   

    答: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应缴费用,以及经认定无力缴费单位退役士兵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应缴费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资金,拨付至负责办理补缴保险手续的单位。  18.符合补缴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意见》规定补缴后能否超过部队服役年限以个人名义出资补缴?  

    答:基本养老保险严格按照《意见》规定补缴,超出军龄的部分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补缴至国家规定年限。

    19.办理补缴时,应补缴月数如何计算?

    答:结合中断缴费时间和在部队服役的时间确定,从批准入伍时间起到批准退伍时间止,计算到月数。例如:某退役士兵2005年12月应征入伍,2007年12月退伍,由政府安排工作,保险中断缴费时间为40个月,其补缴月数为25个月,如该退役士兵保险中断缴费时间为13个月,其补缴月数为13个月。

    20.基本养老保险如果中断年限超过军龄,补哪个时段?

    答:基本养老保险从后往前推,补靠后时段。例如:需补缴人员2012年至2015年以及2016年至2018年都中断缴费,需要缴费月数为40个月,先补2016年至2018年这一段,再向前补缴余下月份。

    21.待安排工作期间是否可以补缴?  

    答:《军人保险法》实施前,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视同缴费年限,不需要补繳;《军人保险法》实施后,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照《意见》规定补缴。超出国家规定待安排工作期的由地方妥善处理。

    22.“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如何把握? 

      答:按照《意见》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以申请补缴时、基本医疗保险以实际补缴时认定其是否为低保或特困人员。

    23.退役士兵办理补缴时已超过法定年龄,是从补缴次月还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答:退役士兵补缴养老保险后,符合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从补缴后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不倒推计算应当享受待遇时间。如补缴后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的,可继续延缴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后,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24.应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期限如何限定? 

    答: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自收到缴费通知3个月以内完成缴费。

    25.关于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役士兵问题?   

    答:2019年1月21日《意见》下发前,存在保险断缴问题但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不应再补缴保险,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

    26.关于复工复职人员问题?  

    答:按照2011年以前城镇籍入伍士兵退伍后由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的有关规定,除在2011年以后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外,其他复工复职人员应纳入接续保险范围。

    27.关于获得对越作战荣立三等功以上战功的农村籍退伍军人和优秀士兵以上荣誉的进藏兵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1986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我省在对越防御作战中荣立三等功的农村籍退伍军人安排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86〕136号)文件规定:在参加对越防御作战荣立三等功以上战功的退伍军人,经审批转为城镇户口,分期分批安排到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单位为合同工人。1998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做好进藏兵员征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98〕73号)规定:农业户口的兵员(含正在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优秀士兵"以上荣誉的,退伍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荣立三等功以上者优先予以安置。根据这两个文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纳入此次接续保险范围。对于各地自行出台地方性安置政策,增加了由政府安排工作对象的,由出台政策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解决。

    28.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待安排工作期间的保险接续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因政府原因造成退役士兵未及时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补缴单位缴纳部分;因接收单位原因造成退役士兵未保或保险断缴的,由原接收单位负责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因退役士兵个人原因造成未参保或保险断缴的问题,不纳入此次保险接续范围。

    以上政策谨供参考,如政策解读与国家和省、市政策不一致的,最终以国家和省、市的政策为准。

    菏泽市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

    2019年7月4日     

    来源:菏泽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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