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十三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兵役法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制定的法律之一。1955年,一届 全 国 人 大 二 次 会 议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兵役法。现行兵役法于1984年公布施行,1998年、2009年、2011年分别作了修正。
兵役法是 国 家军 事 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其主要功能是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 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 防和强大 军 队。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现行兵役法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战 争 形态深刻演变、深化国 防和军 队改革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修订完善。
修订后的兵役法共11章65条。
为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提供法律支撑
“此次修法贯彻 习 近 平强 军思想,是适应国 防和军 队改革的需要,是依法开展兵役工作的需要。”修订兵役法工作专班负责人曲松介绍说,此次修订兵役法以强军目标为根本指向,以备战打仗为有力牵引,以改革创新为内在驱动,以服役光荣为鲜明导向。
修订后的兵役法强化党对兵役工作的统一领导,全面贯彻 习 近 平 强 军思 想,准确把握新时代兵役工作的 战 略定位和时代方位,着眼吸引入役、激励在役、保障退役,对我国兵役政策制度进行创新设计和调整完善,为加快实现军事人员现代化、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 队提供法律支撑。
为适应打赢信息化局部战争需要,修订后的兵役法调整公民服役标准条件,优化预备役制度设计,完善战时兵员动员体制,为建设精干的常备军与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的 武 装 力 量、促进 我 军 战 斗 力 的生成提高提供政策制度保障。
同时,为了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军队领导指挥体制改革、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修订后的兵役法进一步明晰军地权责、完善政策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新时代兵役工作创新发展。
此外,为贯彻落实党的 十 九 大 关于“让军 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决策部署,修订后的兵役法对兵役宣传、入役宣誓、抚恤优待、退役安置、奖惩激励等进行统筹安排,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以及军地形成共识、实践验证可行的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规范,凝聚全社会热爱国防、支持军队的强大合力。
调整兵役制度是兵役法修订最重要内容
修订后的兵役法将我国兵役基本制度由“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调整为“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这主要是为适应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军士已成为士兵服役主体的基本现状,在继续保留义务兵役制基础上,在兵役基本制度的表述中突出志愿兵役的主体地位,以适应新时代国 防和军 队建设的要求。” 曲松说。
谈及为何修订后的兵役法没有对民兵进行规范,曲松透露说,主要是考虑民兵作为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在 国 防 法 中作出规定,下一步还将专门出台法律进行规范。
设立“兵役登记”专章加强兵役基础性工作
修订后的兵役法专门设立了“兵役登记”一章,对兵役登记的对象范围、程序办法、查验核验、信息管理等进行规范,着力加强兵役基础性工作。
谈及这些规定会给公民的兵役登记带来哪些变化,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陈国刚指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重新界定兵役登记类别。修订后的兵役法将兵役登记分为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兵役机关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
二是完善兵役登记程序办法。修订后的兵役法明确适龄男性公民应当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
三是规范兵役登记信息管理。修订后的兵役法明确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同时,强化了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信息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后的兵役法还明确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规定“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机关有关部门制定”。
“以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地方政府全额负担,修订后调整为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这样有利于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均衡不同地区地方政府兵役负担,缩小优待金地区差异。”陈国刚说。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