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菏泽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菏民〔2022〕1 号)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承接县(市、区)按程序委托下放的低保审核确认权限。
认定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及支出、家庭财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1.收入型贫困家庭: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2.支出型贫困家庭: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疾病、残疾、就学、突发性灾祸导致家庭经济刚性支出超过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的,重特大疾病者本人可单人入保。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4.父亲死亡、母亲改嫁,事实上由祖父母或其他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仍在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人员,抚养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的。
同时满足按户入保和单人入保条件的,应当按户入保。
(三)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
2.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3.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以当年标准为准。
(一)申请: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二)受理: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省政务服务平台、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交。
(三)审核:乡镇(街道)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
(四)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一)低保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 低保对象应及时报告镇(街道)。
(二)乡镇(街道)对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
【来源:菏泽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