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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巨野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巨野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巨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巨野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巨野县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污染,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对生活垃圾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巨野县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市场、农贸市场、城区居民、农村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等(不包含物业费中的垃圾收集、保洁费用和从小区到生活垃圾中转设施的垃圾运输费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各镇(街道)、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一)城镇居民:10元/户/月(含常住、暂住人口,每人每月不超过5元)。
(二)农村居民:3元/人/月。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2元征收,费用由单位负担。
(四)宾馆、旅店业按配备床位数、配备用餐座位数的80%收费。收费标准:床位按每床每月1.5元,用餐座位按每座每月1元,以上两种收费分别计收。
(五)商业网点、服务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计收。
(六)市场摊点按实际经营天数以每日每摊点计收。其中:经营蔬菜、瓜果的摊点每日每摊点2.0元;经营副食的摊点每日每摊点1.5元;其他摊点每日每摊点1.0元。屠宰经营户每日每摊点按3.0元征收。
(七)餐饮业按配备用餐座位数的80%收费,收费标准:每座每月1元。
(八)客、货营业性运输车辆每月每车20元。
敬老院、社会福利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群、社会优抚对象、幼儿园、托儿所和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在校学生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学区域内产生的垃圾,由学校按在校人数减半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向学生征收。
(一)强化部门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征收所需户数、人数、营业面积、床位数、营运车辆信息等,为征收工作提供收费基数支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加强征收公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优势,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季度征收,也可年度预缴。
(三)规范征收程序。缴费义务人应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标准确定缴费金额,送达征收通知书。缴费义务人收到通知书后应当按照缴费期限及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严格监督管理。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行政处罚。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28日。
来源:巨野县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