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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注意!辞职后可不是想干啥就干啥

    信息发布者:徐战军
    2017-10-11 20:10:10    来源:中国搜索/北京时间   转载

    公务员辞职后,“再就业”就不受限制吗?答案是“NO!”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规定公务员辞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辞职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受聘于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等等。如果违反规定,不管是个人还是相关企业,都将受到惩罚。一起来看看吧!

    法规链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止出现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中的违纪违法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规范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辞去公职,经批准依法解除公务员身份,到国有企事业以外的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

    二、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原任职务”或“原工作业务”,一般应包括辞去公职前3年内担任过的职务或从事过的工作业务。

    三、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是否违反上述规定,由其原单位认定。省级以上具有行政审批、行业监管、执法监督等

    职能的机关,应当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

    四、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当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以及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

    五、公务员所在单位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在批准其辞去公职前要与本人谈话,了解其从业意向,提醒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从业限制规定的,要劝其调整从业意向;经劝说仍不调整的,不予批准其辞去公职申请。对经批准同意辞去公职的,在从业限制期限内,原单位每年至少与其联系一次,了解和核查从业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

    六、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规从业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原单位责令其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任关系或终止违规经营性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从业所得数额进行调查核定,由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没收,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规从业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规从业人员为中共党员的,依照有关党规党纪给予相应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辞去公职人员违规从业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接收单位为企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受行政处罚情况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七、建立健全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经批准同意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由原单位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公务员主管部门通过专项检查、接受信访举报、了解舆情报道等方式,对各单位落实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审批,或未履行提醒告知、备案、了解核实等职责,导致辞去公职人员违规从业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八、要准确把握和执行政策,正确对待公务员依法辞去公职行为,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尊重和保障辞去公职人员合法就业和创业的权益。

    九、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公务员交流到国有企事业单位未满从业限制期限,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规范,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自2017年4月28日起施行,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摘自《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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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评:严格公务员再就业是反腐良药

    近日,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意见》规定,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四部门联合发文,锋指公务员辞职后再就业,这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亡羊补牢之举。

    作为职业选择,公务员当然能辞职,不论是何种原因,辞职后也必将面临再入职、再就业。但是,公务员辞职后,到之前工作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营利性组织任职,这现象一度广遭诟病,为何?

    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长期从事某个领域的公务员,尤其是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确实容易形成自己的“圈子”。圈内的话语权,并不会因为辞职就很快消散,恰恰相反,圈里的老朋友们,多半还会卖几分薄面。辞职的领导干部,一般也还吃得开。

    在现实中,公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容易被某些权力部门、机关里负责具体落实的干部借用,同化,变公权力为个人筹码,私相授予,假公济私。此前中央三令五申反“圈子”,就是明证。

    既然有“圈子”,就有圈内人和圈外人,有“自己人”和“外人”的区别。“自己人”不仅是个身份认同,更是个权力标签。借由聘任,某些领导干部可以迅速实现公权力的兑现,这无疑增加了腐败的风险。

    更有甚者,某些中介机构和营利性组织,其实就是机关部门的钱袋。据中纪委网站公布的巡视整改通报,在中央巡视组已经开展的12轮巡视中,至少有7个国务院的部门存在“红顶中介”问题。


    这些“戴着政府的帽子,拿着市场的鞭子,收着企业的票子”的单位,之所以屡禁不绝,从表面看,是部门该放的权力和审批事项没放到位,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难脱钩。往深了说,是否是某些部门的领导干部刻意为之,为自己预留下的取款机和养老院?从政得靠政绩说话,有为才有位;从商还是赚钱实在,有位就有财。从机关辞职,到企业兑现,既得权,又得财,循环往复,敬畏何在?

    公务员只是职业,不能将公权力任意沉淀到自己的社会角色中。唯有严格公务员再就业,让公务员辞职后彻底脱离原来的圈子和权力体系,才是预防政商勾结,从严治吏的关键。

    (巨野徐庄网站选文排版编辑插图:徐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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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评论
    徐战军2017-10-11

    你有上策,我有下侧;你有计策,我有对策,如何监管是问题,不主动去查根本不会主动交待.三年两年算什么,当旅游了。小三不算直系亲属吧,干啥都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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