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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
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布
《退役士兵安置条件、考核办法及有关要求》、
《菏泽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公告》、
具体详情如下:
根据菏泽市退役军人工作会议安排,现将2019年市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官)档案考核分数和安置计划予以公布。对符合市直安置条件的,本人可对照考核办法,发现不符者或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请在3日内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320办公室复核,逾期不再受理。复核无误后,请于11月25日下午15∶00时前携带退伍证到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华英路北段1378号)四楼会议室挑选单位。如不挑选单位的,可申请自谋职业或选择自主就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凡放弃安置待遇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给退役士兵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武装部管理。对档案考核成绩等有异议者,请在公示期内拨打咨询举报电话或书面投诉反映。
咨询举报电话:5072287。
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11月19日
一、中央省属单位
安置人数 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柜员、城区行) 1
济南铁路局系统(全省范围内统一分配) 4
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菏泽分行 1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城区、网络技术) 1
中储棉菏泽有限责任公司(监管) 1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 1
菏泽辖区农村商业银行(城区行) 1
二、市直事业单位
安置人数 16
菏泽市谢寨引黄灌溉工程管理处 1
菏泽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 1
菏泽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1
菏泽市图书馆 1
菏泽艺术学校 1
菏泽信息工程学校 1
菏泽技师学院 1
菏泽家政职业学院 1
菏泽市市立医院 1
菏泽市中医医院 1
菏泽市第二人民医院 1
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 1
菏泽市市直房地产管理交易监理所 1
菏泽市荣军医院 1
菏泽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1
菏泽市军休所 1
三、市直企业单位
安置人数 14
菏泽城建集团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2
山东菏建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1
菏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永恒热力公司) 2
牡丹机场 1
菏泽市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1
菏泽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1
菏泽金地土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1
菏泽市自来水公司 2
菏泽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2
菏泽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 1
退役士兵安置条件、考核办法及有关要求
根据退役军人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等10部门《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19]55号),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委组织部等11部门《关于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菏退役军人发[2019]7号)精神,现将市直退役士兵安置条件等相关内容公布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及范围
1、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2、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可执行本办法:(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2)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3、易地接收安置条件
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证件、落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4、市直接收安置对象
(1)父母有一方属市直部门、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2)配偶父母有一方属市直部门、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3)配偶属市直部门、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以上人员户口所在地应为牡丹区、菏泽开发区或高新区,迁户截止时间为部队审核退役当年的12月31日为准。随配偶安置的退役士兵结婚时间应满2年以上,以退出现役登记表部队批准移交时间为准(4月1日)。
二、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标准
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参加作战表现、练兵备战水平、服役年限、服役地区艰苦程度及相关身份等,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服役期间个人获得八一勋章、荣誉称号奖励的,不参加评分,由安置地政府优先安排工作。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服役年限计分
(1)服现役年限12年以内 (含)的,每服役1年计3分;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4分;(2)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2、奖励和表彰计分
(1)平时奖励
①个人嘉奖,每次计0.5分;②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分;③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④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2)战时奖励
①个人嘉奖,每次计3分;②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③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分;④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
(3)表彰
①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②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
3、残疾等级计分
(1)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50、40、30、20、10、5分。(2)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40、30、20、10、5、2分。残疾等级计分以退役时的残疾等级为准。
4、其他情况计分
(1)连续在艰苦边远地区、海岛等艰苦条件下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连续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津贴一年(含)以上的计分。①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一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05分;二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1分;三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15分;四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分;五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六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3分。②在西藏地区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二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分;三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四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3分。③.在海岛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驻地在三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05分;在二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一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15分;在特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2分。
(2)在驻海外基地服役且连续服役时间一年(含)以上的,每服役1个月计0.2分。
(3)服役期间发生战争,本人参加过作战的,每1天计0.5分。参加作战的具体时间、人员由部队依据作战命令和战争实际等情况认定。
(4)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上述四类情形中,符合两类(含)情形以上的累计计分。
评分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以及部队认定的享受相关津贴实际情况、服役地点情况为准。
5、减分
(1)处分减分:①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 5、10、30、60、100分;②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降衔等军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3、5、15、20、40、60分。因同一违纪行为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以最高标准减分;因多次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
(2)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①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属违规增加计分材料的,该材料项目不计分,并按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 5倍扣分;②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属违规抽取减分材料的,应补齐材料、按规定减分,并按其应减分值的 5倍追加扣分。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队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档案虚假材料认定。
三、安置步骤及方法
(1)将当年下达的安置计划和退役士兵档案赋分进行张榜公布,退役士兵按照档案赋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挑选工作单位。
(2)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复员士官和三级以上转业士官统一安排安置计划、评分、确定安置单位。
(3)安置计划公示后,不按规定时间参加挑选单位或参加挑选单位后不到安置部门办理安置手续,超过15个工作日将认定为本人自愿放弃安排工作待遇,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4)退役士兵挑选单位后,分别由市、县(区)负责安排工作的部门开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介绍信》。退役士兵凭安置工作介绍信按照规定期限到接收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视为自动放弃安排工作待遇(15个工作日),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指标体系。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档案接收审核,办理接收手续、牵头拟定安置计划,核实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情况,批准灵活就业申请、组织排序选岗、办理分配手续、发放相关补助等工作;组织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拟定和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安置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等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和落实国有企业安置计划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落户等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关系转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督导检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各有关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部门单位要指导、帮助、督导所属单位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兑现好相关待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下达后,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所下达的计划及时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上岗。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采取定期调度通报、实地督导检查等方式及时跟进了解工作情况,对工作力度不大,任务完成较慢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年度接收安置工作结束后,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要向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告安置任务落实情况,下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告安置任务落实情况。
(三)依法依规追责。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通过约谈督促、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等方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问责;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自公示之日起,原安置政策与此不相符的将予以废止。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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