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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业农村部就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大有机农产品补贴力度的建议”公开了有关答复意见。《答复》指出,转换期的有机生产,一方面需要企业承担有机生产的高成本,另一方面企业暂时无法享受有机品牌的利益回报。目前,中央一级尚无明确的对转换期有机生产的补助政策。农业农村部将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增设对有机生产转换期的政策扶持。
关于对转换期的有机生产给予补贴
2017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成为发展绿色有机农业的根本遵循。
农业农村部表示,为支持各地发展绿色有机农业产业,中央财政从适度规模经营、优势特色产品、农民合作社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推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加强对绿色有机农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向从事有机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倾斜,涉及种、养、林3大类15个品种的有机农业可按规定获得中央财政补贴支持。同时,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将绿色有机农业作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为促进有机农产品的快速发展,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推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发展的支持政策。如内蒙古、广西、宁夏等自治区将有机农业列入自治区品牌农业(特色农业)发展规划,明确任务措施;黑龙江、辽宁、江苏、安徽、上海、重庆等省市对有机农业项目的认证费、产品环境检(监)测费用给予财政补贴;海南省政府出台支持品牌农业发展政策,对发展有机认证的首个产品奖励30万元。
关于对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环节的税收给予优惠
近一年来,我国持续下调增值税税率,农产品税率已由13%下调至9%,降幅高达30%,农业深加工产品税率由17%下调至13%,降幅23.5%,有效降低涉农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农产品初加工等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9年1月9日,国家出台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大幅放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分别降至5%和10%。从事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的相关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农业项目减免税和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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