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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印发关于《巨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徐战军
    2020-02-15 17:11:57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2020-02-15 10:04   转载

    巨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巨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巨政办发〔2020〕3号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巨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巨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

    巨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减少畜禽养殖污染,有效防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四)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五)因地制宜、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划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畜禽养殖区划定类型及范围

    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养殖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巨野县宝源湖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

    2.湿地公园:龙美湿地公园保护范围。

    3.水库保护范围:麒麟湖水库保护范围内。

    4.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周边500米范围内:

    ①县城区:鲁南高铁、西外环路、新石铁路、金山路、金港路、郓巨河、北外环路、规划新华路围合的区域;

    ②镇区驻地居民区;

    ③学校、医院等人口集中区域。

    5.承载国家、省重要水环境功能区的河流两岸500米、400米范围内,其他列入县级河长制的河流两岸300米范围内。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五、划定区管理与控制

    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禁养区内现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由县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副县长任召集人,县生态环境、畜牧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发改、财政、交通、水务、教体、卫健等相关部门和各镇区办分管同志参加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划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镇区办负责抓好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的落实,制订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同时,从严把好畜禽养殖入口关,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批准。对非法用地、未批先建的,依法予以拆除;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养殖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把关;畜牧服务中心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规模养殖场的合理选址布局,科学界定各区域养殖量,控制养殖总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养殖用地进行备案管理、监督检查;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殖布局规划的划定和调整;财政、住建、水务、交通、教体、卫健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的实施工作。

    (三)严格执法检查。县生态环境、畜牧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发改、财政、交通、水务、教体、卫健等相关部门要会同各镇区办,加强对畜禽养殖布局划分和畜禽粪污整治的执法检查,坚决查处违反畜禽养殖布局规划、违法占地、未批先建以及各种养殖污染环境行为。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执法联动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确保禁养区划分布局的实施。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镇区办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宣传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的养殖场给予公开曝光;对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的典型,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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