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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
2.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3.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03
优化简化低保审核确认程序
为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目前我省各县(市、区)已全部按程序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到乡镇(街道)。办法首次明确了下放之后的低保审核确认流程,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公示、乡镇(街道)确认的程序进行办理,审核确认时限由民政部要求的30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进一步提升了低保办理效率。
04
完善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认定办法
为鼓励残疾人劳动自救,促进其能力提升、融入社会,办法首次规定,对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部分,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根据不同情形给予扣减。
05
完善低保规范管理的有关规定
办法明确要求:经设区的市批准,农村低保可以采取分档方式发放低保金,原则上不得少于4档,各档计发标准应与家庭困难程度相符,严禁实行平均发放。
低保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核心制度安排。近年来,我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大幅提高低保标准,精准落实低保政策,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截至2021年9月底,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807元和625元,分别较2019年提高40.3%和44.3%;全省城乡低保人数分别达到11.4万人和136.4万人,城乡低保总人数较2019年增长12.7%。
<来源:山东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