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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的通告

    信息发布者:徐战军
    2022-12-12 21:04:09   转载

    巨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的通告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的通知》(鲁环便函〔2022〕1459号)通知精神,为巩固散煤治理治理成效,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做好已稳定实现清洁取暖区域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与监督与监管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划定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县城区范围:东至郓巨河、老洙水河,南至金港路(南外环),西至田成河(宝源湖水库郓巨边界),北至鲁南高铁线。

    (二)镇街范围: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村/社区。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根据原环保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Ⅲ类(严格)”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禁燃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止原煤散烧。

    (三)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未改用清洁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先进工艺的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排放;仍未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

    四、禁燃区工作职责

    (一)禁燃区范围内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高污染燃料禁燃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严防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等高污染燃料复烧。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用清洁能源和治理工作。依法落实对各类燃烧设施及燃料的监管。

    (二)发展改革、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推进清洁能源等相关工作,严肃查处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

    (三)各镇街要结合本辖区特点,丰富宣传形式,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政策的多方位宣传、解读,引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提升群众生态环保意识,自觉抵制高污染燃料。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巨野县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村、社区名单

    巨野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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