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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县民政局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救助政策解读如下。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家庭财产。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然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前12个月内,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6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给予一次性、阶段性的生活救助。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具有巨野县户籍且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享受“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补贴的残疾人、1-4级伤残军人、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人员以及在监服刑残疾人、特困供养人员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符合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领取。
具有巨野县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享受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残疾儿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人员、在监服刑残疾人、特困供养人员,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具有巨野县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享受低保)的儿童;或者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重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指低保家庭)的儿童。
个人申请→镇(街道)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镇(街道)审核审批→公示→发放救助资金。
个人申请→镇(街道)审核审批→发放补贴。
个人申请→镇(街道)受理、审核、审批→发放补贴。
1.申请救助对象要提供真实、完整的家庭基本情况,保证所提供的家庭人均收入及有关证明材料真实可靠,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同意将有关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违规骗取低保等救助金的,停止发放救助金,责令退回冒领款物。情节恶劣的,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处以罚款。
2.残疾人在发生残疾等级变化、残疾证过期、户籍地变更、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等已不符合补贴政策情况的,残疾人本人或其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要主动告知镇街。
3.受保障儿童监护人在儿童入伍服役、满18周岁仍接受全日制教育、享受低保等保障情况变化时要主动告知镇街。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30-8209550;
县民政局福利慈善科:0530-8209512;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0530-8209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