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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东明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县长王昌涛受贿一案。
东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王昌涛利用担任山东省郓城县潘渡镇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某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公司选择、工程中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昌涛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昌涛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社会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来源:东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