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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野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实施意见!

    信息发布者:徐战军
    2024-08-20 14:21:25   转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巨野县生活垃圾

    处理费收取使用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巨野县生活垃圾管理,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针对巨野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对生活垃圾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巨野县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市场、农贸市场、城区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等(不包含物业费中的垃圾收集、保洁费用和从小区到生活垃圾中转设施的垃圾运输费用)。

    二、收取主体及分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收取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城乡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或委托有关单位代收,并提供税务发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各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按各自职能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

    (一)由县城乡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范围:

    财政拨款且有非税收入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旅店业、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等服务场所,服装、百货等零售商店,批发市场、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

    (二)其他单位代收的范围:

    城镇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住宅小区居民由物业公司代征,无物业公司的由居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代收;其他城区居民由永丰办、凤凰办代收。                                         

    三、收取标准及方式

    (一)城镇居民:10元/户/月(含常住、暂住人口,每人每月不超过5元)。

    (二)农村居民:3元/人/月。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2元收取,费用由单位负担。

    (四)宾馆、旅店业按配备床位数、配备用餐座位数的80%收费。收费标准:床位按每床每月1.5元,用餐座位按每座每月1元,以上两种收费分别计收。

    (五)商业网点、服务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计收。

    (六)市场摊点按实际经营天数以每日每摊点计收。其中:经营蔬菜、瓜果的摊点每日每摊点2.0元;经营副食的摊点每日每摊点1.5元;其他摊点每日每摊点1.0元。屠宰经营户每日每摊点按3.0元征收。

    (七)餐饮业按配备用餐座位数的80%收费,收费标准:每座每月1元。

    (八)客、货营业性运输车辆每月每车20元。

    敬老院、社会福利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群、社会优抚对象、幼儿园、托儿所和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在校学生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学区域内产生的垃圾,由学校按在校人数减半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向学生收取。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收费所需户数、人数、营业面积、床位数、营运车辆信息等,为收费工作提供收费基数支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加强收费公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发挥主管部门优势,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县城乡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支付代收费用。县城乡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和有关代收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季度收取,也可年度预缴。

    (三)规范收费程序。缴费义务人应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由县城乡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标准确定缴费金额,下达收取通知书。缴费义务人收到通知书后应当按照缴费期限及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严格监督管理。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的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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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意见稿的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自我县征收垃圾处理费以来,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还存在征收渠道不畅、征收范围覆盖不全、征缴率偏低等问题和不足。为认真贯彻相关政策,制定新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规范,势在必行。

    二、起草依据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三、起草过程

    《关于进一步加强巨野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的实施意见(试行)》由县城乡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起草。前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单位征求了意见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整理汇总,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进行了完善。

    四、主要内容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巨野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的实施意见(试行)》其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针对巨野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对生活垃圾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巨野县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市场、农贸市场、城区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等(不包含物业费中的垃圾收集、保洁费用和从小区到生活垃圾中转设施的垃圾运输费用)。

    二、收取主体及分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收取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城乡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或委托有关单位代收,并提供税务发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各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按各自职能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

    (一)由县城乡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范围:

    财政拨款且有非税收入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旅店业、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等服务场所,服装、百货等零售商店,批发市场、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

    (二)其他单位代收的范围:

    城镇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住宅小区居民由物业公司代征,无物业公司的由居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代收;其他城区居民由永丰办、凤凰办代收。                                                  

    三、收取标准及方式

    (一)城镇居民:10元/户/月(含常住、暂住人口,每人每月不超过5元)。

    (二)农村居民:3元/人/月。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2元收取,费用由单位负担。

    (四)宾馆、旅店业按配备床位数、配备用餐座位数的80%收费。收费标准:床位按每床每月1.5元,用餐座位按每座每月1元,以上两种收费分别计收。

    (五)商业网点、服务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计收。

    (六)市场摊点按实际经营天数以每日每摊点计收。其中:经营蔬菜、瓜果的摊点每日每摊点2.0元;经营副食的摊点每日每摊点1.5元;其他摊点每日每摊点1.0元。屠宰经营户每日每摊点按3.0元征收。

    (七)餐饮业按配备用餐座位数的80%收费,收费标准:每座每月1元。

    (八)客、货营业性运输车辆每月每车20元。

    敬老院、社会福利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群、社会优抚对象、幼儿园、托儿所和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在校学生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学区域内产生的垃圾,由学校按在校人数减半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向学生收取。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收费所需户数、人数、营业面积、床位数、营运车辆信息等,为收费工作提供收费基数支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加强收费公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发挥主管部门优势,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县城乡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支付代收费用。县城乡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和有关代收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季度收取,也可年度预缴。

    (三)规范收费程序。缴费义务人应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由县城乡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标准确定缴费金额,下达收取通知书。缴费义务人收到通知书后应当按照缴费期限及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严格监督管理。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的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

    来源:巨野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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